医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布人:付振兴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CCOIC
中国国际商会医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便利医药健康产业领域的单位通过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商会)平台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中国国际商会医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国际商会章程》《中国国际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国际商会产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为促进业内企业交流合作而设立的医药健康产业领域的工作机制,是商会业务的组成部分和有效延伸,是中国贸促会对外协作机制的实施平台,是更好地探索医药健康产业走向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以产业委员会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将本产业领域内及相关的企业组织起来,开展产业内交流、合作及与其他领域之间、国内外医药健康产业界和工商界之间开展交流合作,增进企业的相互了解,帮助成员单位更好地在国内、国际市场开展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产业利益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委员会的规范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医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Medical and Healthcare Industry Committee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简称 MHC of CCOIC。
第六条 委员会在商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和活动。相关业务和活动不得超越商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医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其日常业务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与承上启下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主要发起单位与商会贸促中心共同组成。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发起单位
第七条 委员会由医药健康产业领域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主要发起单位申请设立。
第八条设立委员会的发起单位总数不少于 100 家。其中主要发起单位 10 家,须为该产业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或龙头企业。
第九条 首批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应不少于 50 家。今后将按年度发展计划逐步扩大,非商会成员单位申请加入委员会,应首先申请成为商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主要发起单位可包括商会理事会成员单位、贸促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贸促会地方和行业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和行业商会)。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设立委员会条件时,商会可委托第十条所述有关部门、单位作为主要发起单位。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设立委员会须按照以下程序:
(一)主要发起单位与商会贸促中心协商沟通,与商会贸促中心提出设立委员会意向,并达成初步共识。
(二)主要发起单位和其他发起单位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准备,向商会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委员会申请书;
2.主要发起单位和其他发起单位,以及候选常委、副主
席单位的情况介绍、有关证照和资质文件;
3.成立委员会的可行性报告;
4.委员会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
5.委员会管理规章。
(三)由商会贸促中心就成立委员会提请商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中国贸促会同意。
(四)报请商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商会贸促中心向发起单位发出同意委员会筹委会设立通知,授权发起单位成立委员会筹建办公室,启动筹建工作。
(六)完成委员会筹建工作后,设立委员会秘书处,吸纳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委员会成为首批成员单位,召开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四章委员会成员及构成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商会所有会员开放,以同领域产业类别的会员单位为主,可以根据会员单位自身需要加入一个或多个产业委员会,参加活动与交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商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面向社会有重点的发展新成员。申请成为委员会的成员首先须是商会(含地方国际商会)会员,按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成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组织机构为委员会制,包括主席、副主席、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常务委员层级。原则上主席单位设定为 1 家,特殊情况下可增设执行主席,副主席单位可按产业委员会成员数量的 10%确定,最多不超过 15 家,成立初期可先推选 9 家,委员单位不少于 100 家。主席单位一般由商会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担任。
第十七条 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委员。首届常委会由主要发起单位、其他发起单位组成,其领导成员由筹委会和商会相关部门与主要发起单位、其他发起单位推荐,经商会核准后,召开委员会会议按选举程序产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商会批准可采取轮值主席制。
第十八条 为提升专业性,委员会可吸收有关行业智库、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加入委员会,协助展开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不得设立分委会等下设机构或其他地域分支机构,可依托地方贸促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合作。
第五章 委员会秘书处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由商会贸促中心与委员会主席单位或副主席单位共同组建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和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主席或副主席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应指派专兼职人员参加秘书处工作,其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由主席或副主席单位、常务委员单位负担,原劳动关系不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不超过五名,必要时可设立执行秘书长。秘书长从业务主管部门中提名,执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由商会业务主管部门商主席单位或副主席单位提名,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商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及其秘书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商会章程,并按照商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和举办活动。委员会需定期通过商会主管部门向商会秘书长报告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开展的所有工作和活动均需事先经商会或商会授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事一报、一事一批。经批准,委员会可代表商会作为活动主办、协办、支持单位等参与举办项目。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和与本行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评奖、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不设独立账户,所有收支均纳入商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所使用、制作的含有商会标识的物品、文件、宣传品等须符合商会的要求与规范,报商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商会统一规范印制名片,报商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委员单位等派遣在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中国国际商会章程》、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活动,避免对商会造成名誉损害、产生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需承担责任的,商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警告,并保留追究该单位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商会可视情况中止委员会工作,调整负有责任的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在必要时改组或撤销该委员会。
(一)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违规开展工作,或因其行为给商会造成名誉损害、经济损害或带来法律责任应自负其责的;
(二)委员会半年以上未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三)设立分委会等下设机构或地域分支机构的;
(四)开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评奖、评选活动的;
(五)私设账户或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要求纳入商会统一管理的;
(六)商会或主管部门认为产业委员会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会贸促中心和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
联系方式:王冀 010-82217115、13552988068、wangji@ccoic.cn;李一萌 010-86431094、13621109847、liyimeng@ccoic.cn